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逸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29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17,0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3,434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
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7016元 王逸民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2 新臺幣 533434元 王逸民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7016元 王逸民 自民國113年 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533434元 王逸民 自民國113年 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PCDV-113-司促-28939-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