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榮春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美華 住○○市○○區○○路0號1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瑞茂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15樓之1,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3-司執-145093-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