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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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0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榮春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美華  住○○市○○區○○路0號1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瑞茂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15樓之1,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2-02

KSDV-113-司執-145093-2024120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4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月芬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美雀即黃林美雀(民國113年8月19日死亡)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113年11月22日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 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113年8月19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2-02

KSDV-113-司執-144142-2024120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6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王博皓  住○○市○○區○○路00巷00號10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2024-12-02

KSDV-113-司執-144684-2024120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30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全佑(民國113年8月21日死亡)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郵局開戶及所得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 於113年8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 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2-02

KSDV-113-司執-145309-2024120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266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柔至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素珍(民國109年1月27日死亡)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文音(民國99年5月15日死亡)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聲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吳素珍、謝文音業 分別於109年1月27日、99年5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 ,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 ,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2-02

KSDV-113-司執-145266-20241202-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8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同上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玲臻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胡庭碩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1 1月5日執行命令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8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1-28

KSDV-113-司執-132582-20241128-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86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宏駿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葉順發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區○○○ 街00號12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1-25

KSDV-113-司執-141865-20241125-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6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債 務 人 翁先俗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1,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1-23

KSDV-113-司執-141690-20241123-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9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債 務 人 簡瓊花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 路0號28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2024-11-21

KSDV-113-司執-140914-20241121-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書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奎廷  住澎湖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 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澎湖縣○○鄉○○00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 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2024-11-21

KSDV-113-司執-140665-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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