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就學貸款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1-220 筆)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琪芸 古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琪芸於民國108年至112年間邀同債務人古淑 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22,1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 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琪芸自民國113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1,1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古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 .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6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1123元 古淑媛、葉琪芸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92-202503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彥婷 林莉娜 一、債務人林莉娜、張彥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 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彥婷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莉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9萬2,454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彥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8萬2,2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莉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3-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昱君 陳相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君前就讀明道高中、僑光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陳相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26,5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昱君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64,33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相如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1份。2.放款借據影本2份。3.增補 約據影本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4-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高淑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劉朝宗(歿)前就讀嶺 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淑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9,708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案 外人劉朝宗(歿)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43,44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高淑眞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 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4-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曉柔 陳維洽 洪昭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曉柔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維洽、洪昭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37,45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曉柔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30,03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維洽、 洪昭琴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5-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棋聖 徐舞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棋聖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徐 舞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89,05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棋聖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0,9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徐舞滕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1-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聖洋 黃啟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聖洋前就讀嶺東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啟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747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黃聖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25,7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啟勇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8-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富翔即廖相富 廖育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富翔即廖相富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廖育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2,1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富翔即廖相富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9,534元及如請求標的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 人廖育靖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3-2025030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登親 王英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2,11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登親、王英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72,11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王登親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王英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72,1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王英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2025-03-04

SLDV-114-司促-8-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天祥即廖梓翔 王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天祥即廖梓翔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 人王芷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9,9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天祥即廖梓翔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5,07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王芷穎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2-202503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