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馬交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16時許起至18時許止,在澎湖縣○○
市○○里00號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內飲用啤酒後,應知吐氣之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
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31分前某時許
,自該醫院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其2
名未成年子女上路,於同日19時31分許,在該醫院院區內土
地通行欲右轉時,不慎與由陳○○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擦撞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9時42分許,測得甲○○口中
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查知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澎湖縣政府警察
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刑案現場平面
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資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資佐
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仁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MKEM-114-馬交簡-1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