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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煜庭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煜庭於第三人大樹 郵局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大樹區,故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8

KSDV-113-司執-124660-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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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77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王采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喧琳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 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屏東縣,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2772-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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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5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聰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哲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林哲宏即林琪曄之商業保險投 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 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 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259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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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子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子佳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 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 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美濃區,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341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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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49號 債 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珈儀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朱珈儀於第三人彰化 銀行建興分行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故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304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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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國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 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仁武區,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6

KSDV-113-司執-123000-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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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86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游士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美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郭美苓於第三人臺灣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 臺北市南港區、信義區,故本件得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5

KSDV-113-司執-121861-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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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6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春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春香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 資料,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薪資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北市文山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5

KSDV-113-司執-122664-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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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2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涂鳳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張涂鳳金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 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0

KSDV-113-司執-119288-20241010-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8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雅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楊雅淳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 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2024-10-10

KSDV-113-司執-119869-2024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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