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佩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39元,及其中新臺幣46,9
67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48,539元,
及其中本金46,96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202-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