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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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祿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計44,051元正未給付,其中 43,868元為消費款;18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18元 張祿坤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950元 張祿坤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5

NTDV-114-司促-128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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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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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施林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陸佰伍拾肆 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施林麗雪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 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74,654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7,886元為自民國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6,768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36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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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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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姿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姿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2月18日止累計94,106元正未給付,其中90,90 4元為消費款;3,20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473元 王姿雅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431元 王姿雅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74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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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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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戴崇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壹佰伍拾 參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崇祐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 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101,61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99,382元為自民國 起至民國114年01月27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034元為循環利 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37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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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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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晟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晟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57,276元正未給付,其 中56,443元為消費款;83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3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443元 洪晟聞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39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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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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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力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力銘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54,242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47,939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 年01月27日之消費款,新臺幣6,30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 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 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6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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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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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昱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昱豪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67,738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2,360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 年01月1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5,37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 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 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6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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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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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士傑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26,441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4,886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 年01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55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 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 明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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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子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子芮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29,269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7,186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 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88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 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38-2025030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雨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洪雨綺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41,799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0,981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 年01月12日之消費款,新臺幣81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 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 文件: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KSDV-114-司促-336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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