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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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05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7元 黃勇志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225元 黃勇志 自民國10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5

HLDV-113-司促-5933-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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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27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101-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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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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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葉煌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82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60元 葉煌傑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47%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2,596元 葉煌傑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7,872元 葉煌傑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592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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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69元,及自民國 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76-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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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債 權 人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債 務 人 賴英傑 居花蓮縣○○鄉○○路○段000號十一樓之0 林瑞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720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10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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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泓劭即李奕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7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91元 李泓劭即李奕鴻 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382元 李泓劭即李奕鴻 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7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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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慧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28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11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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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游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75元,及自民國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8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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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林沁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58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597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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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顏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57元,及自民國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4

HLDV-113-司促-6081-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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