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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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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8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8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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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石祐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柒萬玖仟玖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5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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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林明駿即林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5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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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皓群 林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林皓群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金樹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472, 37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惟債務人林皓群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69,18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金樹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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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17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1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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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榮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榮發已於民國113年3月2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3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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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15號 債 權 人 蘇玉朋 代 理 人 張如焱 債 務 人 王彩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其借款暨以約 定清償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 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負遲延責任,而就此日期前之利 息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7815-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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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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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昱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昱嘉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 日止累計45,790元正未給付,其中44,670元為消費款;1,12 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70元 陳昱嘉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9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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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韋帆即李謹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韋帆於93年06月14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723元 李韋帆 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6568元 李韋帆 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113656元 李韋帆 自民國95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8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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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鑫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鑫翔於87年06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811元 許鑫翔 自民國94年10月0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08327元 許鑫翔 自民國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7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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