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993元,及如附件聲請狀
之附表所示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6257-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