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吳宜倫兼吳清衛之繼承人
吳宜玲即吳清衛之繼承人
吳潔安即吳清衛之繼承人
鍾秀琴即吳清衛之繼承人
吳宥慶即吳清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宜玲、吳宥慶、吳潔安、鍾秀琴應於其繼承被繼承
人吳清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
與吳宜倫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426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宜倫於民國102年起就讀明志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吳清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2筆,計新臺幣107,83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113年11月15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
吳宜倫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
金67,42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清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戶籍謄本3紙,家
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紙,繼承系統表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4-司促-604-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