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泓毅
蔡嘉紋
一、債務人劉泓毅、蔡嘉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泓毅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蔡嘉纹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58,8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
人劉泓毅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
本金158,84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嘉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5214-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