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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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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葉志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 貳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參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柒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4-司促-532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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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胡偉翰即偉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4-司促-533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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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陳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零貳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4-司促-512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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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YU NINGSIH(阿優)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YU NINGSIH(阿優)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務人出入境資料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 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5

PCDV-114-司促-533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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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明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貳佰參 拾捌元,及其中伍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柒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4-司促-546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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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9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葉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PCDV-114-司促-529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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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鐘偲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4日、111年12月9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 日止,帳款尚餘167,900元,及其中本金164,177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366元 鐘偲庭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89811元 鐘偲庭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04

PCDV-114-司促-5235-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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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一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96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一峰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04

PCDV-114-司促-520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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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李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4-司促-5301-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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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泓毅 蔡嘉紋 一、債務人劉泓毅、蔡嘉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劉泓毅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蔡嘉纹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58,8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 人劉泓毅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 本金158,84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嘉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840元 劉泓毅、蔡嘉紋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4

PCDV-114-司促-5214-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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