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柏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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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思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思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思潔(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 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382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3-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英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弘因強盜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64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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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祥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祥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60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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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維銘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維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維銘(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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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芬(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0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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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國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國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國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0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030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永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永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永法(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9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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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5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9-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崇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崇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2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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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2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3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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