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吳妍庭(原名吳菀庭)
吳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基小字第173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3,594元 自113年2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 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 0.1775% 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7月9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合計 23,594元
KLDV-113-基小-1733-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