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芮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137,792元正未給付,其中125,865元為本
金;11,9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0年08月19日向
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
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180,742元正未給付,其中
165,149元為本金;15,5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
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
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1.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93,317元
正未給付,其中85,240元為本金;8,07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芮
妤於民國111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
計46,201元正未給付,其中41,343元為本金;4,858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0日止累計101,555元正未給付,其中90,843元為本
金;10,7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1年08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
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47,425元正未給付,其中4
2,002元為本金;5,4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劉芮妤於民國112年0
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
起至民國120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29,618元正未
給付,其中26,364元為本金;3,2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劉芮妤向
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
日止累計80,299元正未給付,其中69,284元為消費款;11,0
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
示之利息。(九)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865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5149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5240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1343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0843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42002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26364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69284元 劉芮妤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950-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