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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建德於民國113年03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 起至民國120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248,742元正未 給付,其中243,117元為本金;5,6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建德 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3 98,389元正未給付,其中390,616元為本金;7,473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117元 蕭建德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0616元 蕭建德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1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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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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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務 人 林柄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5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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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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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黃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00-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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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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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沈至隆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沈至隆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 麗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金額334,074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沈至隆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 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 成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沈至隆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3,96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另債務人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5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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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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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靖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29,916元,及其 中本金28,04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73-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9號 債 權 人 何慶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美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美玉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霧峰區象鼻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 籍設於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4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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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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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鐘郁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鐘郁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33,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30,399元為消費款;1,699元為循環 利息;1,4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99元 鐘郁鈞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0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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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煜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煜騰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10,92 8元正未給付,其中9,152元為消費款;576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52元 楊煜騰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084-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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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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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李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60-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俊於民國108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6日止累計133,5 46元正未給付,其中128,796元為本金;4,050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91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8796元 林文俊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0-04

TCDV-113-司促-29113-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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