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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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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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債 務 人 張蕙蘭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五樓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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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等以為執行,是
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
務人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PCDV-114-司執-13793-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