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第三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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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40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麟惠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謝玉蘭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玉蘭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2-27

PTDV-113-司執-86407-20241227-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40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麟惠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陳翠華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翠華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 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及大安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2-27

PTDV-113-司執-86405-20241227-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8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梁中和 債 務 人 旌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讚 債 務 人 張清讚 債 務 人 張林秀彩 債 務 人 張淑芬 債 務 人 黃聖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淑芬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7

NTDV-113-司執-43832-20241227-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27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廖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廖偉仁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6

NTDV-113-司執-43274-20241226-1

司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312號 債 權 人 余林美時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住屏東縣里○鄉○○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謝建智律師            住屏東縣○○市○○○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余建忠  住屏東縣○○鄉○○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建忠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2024-12-26

PTDV-113-司執-86312-20241226-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6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林毅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毅穎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6

NTDV-113-司執-43694-20241226-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064號 債 權 人 陳卿仁 債 務 人 黃堉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堉綾對第三人台北富邦銀行之 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往來證券商,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4

NTDV-113-司執-43064-20241224-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0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政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政富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4

NTDV-113-司執-43045-20241224-1

司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0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思妤即陳彥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思妤即陳彥菱對第三人基於保 險契約所生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2-23

NTDV-113-司執-43046-2024122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0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懿慧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王秀霞  住○○市○鎮區○○路000號8樓之16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限責任台灣禾意照 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 第三人所在地在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2-23

TYDV-113-司執-15407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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