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黃靖閔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被 告 王雯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CDM-113-簡附民-506-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