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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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善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玖拾陸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48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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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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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IRKI SAPITR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居留地址登 記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33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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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泓叡 債 務 人 簡慶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參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一)柒仟貳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3計算之 利息、(二)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30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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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白恩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58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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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童玉淳即黃俊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陸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18-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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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陳紹儀 非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翔慶、陳美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新 北市三芝區(陳美樺)、臺北市信義區(馬翔慶),均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422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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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徐貝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貳佰捌拾 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按月以 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1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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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珍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547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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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洪辰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參拾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PCDV-114-司促-405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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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凱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肆 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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