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租金期間 (民國) 欠繳月租金 (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應繳逾期違約金 1 107年1月至107年12月 3,780元 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30%為限。 2 108年1月至108年12月 3,024元 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30%為限 3 109年1月至109年12月 3,024元 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30%為限 4 110年1月至110年12月 2,784元 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30%為限 5 111年1月至111年12月 3,180元 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逾期1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30%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0927-202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