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行刑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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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鴻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范鴻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鴻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范鴻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9084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2 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 15年10月13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5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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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彥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彥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內容略以:受刑人邱彥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29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彥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0289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月2 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 年7月17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2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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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明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魏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魏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948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14年6月12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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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宏(原名林延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宏前因詐欺案件,經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宏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691號函核 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17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3月5日等情, 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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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全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 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全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全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罪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 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全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9677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 年3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 日為114年3月7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52-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宗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余宗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余宗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838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1月 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 6年10月6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3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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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顥翔(原名黃煜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顥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顥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8301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 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14年12月19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7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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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稚揚(原名林其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稚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稚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稚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3999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 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14年11月9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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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 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俊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9511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月 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 年11月30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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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品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 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品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品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 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品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9515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 16年1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 滿日為115年12月26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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