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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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33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8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308

2025-02-20

PCDV-114-除-13-2025022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蔡其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U00970739 8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235102 11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670992 17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348822 5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208331 8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108268 2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993040 10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5814379 25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510829 15 01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164789 8 01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880310 8 01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437096 18 01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8930574 8 01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3NX09307374 6

2025-02-19

PCDV-113-除-772-20250219-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鍾雅華即葉金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49

2025-02-19

SCDV-113-除-270-20250219-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孫玉萍 代 理 人 陳正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2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3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4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5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6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D-0000000-0 1 1000 7 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5-NX-0000000-0 1 54

2025-02-19

SCDV-114-除-12-20250219-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陽國際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 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3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4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5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6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00 7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60

2025-02-19

SCDV-114-除-17-202502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趙民瓊即黃金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實業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2-19

SLDV-114-除-71-202502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丁亭云 代 理 人 廖銘正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000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440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376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256

2025-02-18

PCDV-113-除-794-20250218-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沈怡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6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潘啓佑 凱基商業銀行海東分行 113年7月30日 50,000元 BF0000000

2025-02-18

TNDV-114-除-5-202502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曾桂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矽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2-18

SLDV-114-除-42-202502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姜坤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2-18

SLDV-114-除-41-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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