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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許孟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民國(下同)
113年6月20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每月一期共分30期攤
還,並簽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為憑,且約定如未依約清償
任一期之款項,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繳付7期後未再依約清償
,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18
9,750元及遲延費741元合計共190,491元,及其中189,750元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
年息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
申請暨約定條款所載,本件申請金額220,000元、每期應繳
金額(期付款)8,250元、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247,50
0元。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8,250元,顯已加計利息。
而債務人係自114年2月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
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
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
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TNDV-114-司促-3919-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