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耀賢
曾家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耀賢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曾
家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金額121,9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曾耀賢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2,425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曾家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
1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3119-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