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思穎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90元,
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以下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648 1 利息 35,648 112年10月20日 113年7月8日 (263/366) 15% 3,842.39 2 違約金 1,800 小計 5,642.39 合計 41,290
TPEV-113-北補-1805-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