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謹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25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謹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謹評於113年8月21日提起上訴,惟該上
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然迄至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SLDM-113-易-258-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