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淑芬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張佳盛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淑芬不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
為新臺幣(下同)421,573元,扣除個人生活支出及扶養費3
56,784元後,剩餘64,789元。債務人於收受不免責裁定後,
即努力清償64,802元,加上清算程序中債權人獲償金額3,74
2元,共計還款已達68,544元,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1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
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
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
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
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
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聲請更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自98年12月
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而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認可以每1個月為1期,
共96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6,502元、第25期至第96期
每期清償7,502元,總清償金額696,192元、總清償比例23.0
6%之更生方案確定(下稱系爭更生方案)。聲請人於105年8
月未依更生條件繼續履行,經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6690號強制執行,聲請
人聲請清算,經本院10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
裁定自109年9月22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
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742元,由債務
人提出等額現金,按債權比率分配予全體人債權人,而於11
1年6月1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有宜蘭地院98年度消債
更字第71號、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本院10
6年7月24日基院曜106司執字第16690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附
於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卷宗可稽,及經本院核閱109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卷宗無誤,可以採認。
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98年11月26日
聲請更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而以98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自109年9月22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
,業如前述。依前揭規定,本件更生聲請應視為清算聲請,
已進行之更生程序亦應認屬清算程序之一部,先予敘明。
㈢聲請人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係任職於中
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冠公司),所得約每月23
,000元,此經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記載在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卷
第9頁),可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每月係有約2
3,000元之固定收入。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6年10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為中冠
公司薪資所得每月23,000元,此經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在卷,並觀之聲請人97年度所
得為中冠公司277,655元,有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見同卷第43頁),則平
均約為每月23,138元(計算式:277,655元÷12月=23,13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可以推知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
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約555,312元(計算式:23,138元×24月=5
55,312元)。聲請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參酌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99年5月31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認可更生方
案之裁定所認定,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6,456元之範圍
內應許聲請人自由運用(見該卷第43、277至283頁),是即
以每月16,456元作為聲請人必要支出之認定依據,則聲請人
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合計為394,944元(計算式:16,456
元×24月=394,944元)。綜上,聲請人聲請更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555,312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394,944元,尚有餘額160,368元。
㈤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
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
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
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因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4條第2項之情形而開始清算程序者,債權人已依
更生條件有所受償者視同於清算程序受償,應將其已受清償
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計算各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經查,
聲請人依系爭更生方案所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如附表「依系
爭更生方案受償金額」欄位所示,總金額為507,169元,債
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金額如附表「109年於清算程序受分配
金額」欄位所示,則將債權人依系爭更生方案受清償部分加
算於清算財團之結果,清算財團為510,911元(計算式:507
,169元+3,742元=510,911元)。債權人之總分配金額雖已逾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惟附表編號⒐之萬榮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分配額為17,371元(計算式:510,911元×
3.4%=17,3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編號⒑之台灣金
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應受分配額為12,211元(計算式
:510,911元×2.39%=12,211元),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所受分配之金額合計為2,329元(計算式:127元+2,202元=2
,329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之金額
為1,638元(計算式:90元+1,548元=1,638元),均未達其
應受分配金額。是本件並非全體債權人所受分配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從而,本件聲請尚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依系爭更生方案受償金額 109年 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 111年不免責後清償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099元 5.74% 26,968元 215元 3,722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1,909元 24.44% 118,376元 914元 15,835元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830元 3.12% 16,802元 117元 2,019元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920元 4.82% 25,714元 181元 3,126元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305 3.47% 13,490元 130元 2,251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2,197元 31.41% 144,358元 1,175 20,356元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9,373元 4.58% 30,635元 171 2,965元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9,652元 8.62% 89,876元 322 5,584元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5,191元 3.4% 0 127元 2,202元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213元 2.39% 0 90元 1,548元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7,129元 4.53% 23,320元 170元 2,938元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9,778元 3.48% 17,630元 130元 2,256元 合計 5,450,596元 100% 507,169元 3,742元 64,802元
KLDV-113-消債聲-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