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9號
原 告 林宇騰
被 告 林瑋婕
洪鋌晳
劉冠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劉冠麟亦涉犯本案(業經原審就刑
事本案部分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等規定,
主張其應與被告朱紫彤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劉冠
麟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另關於原告請
求被告朱紫彤、林嘉玲賠償部分,業經成立和解,均不在本件裁
定移送範圍內,亦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TPHM-113-附民-2319-2025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