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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1-220 筆)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良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 0號)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良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良義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06

TNDV-114-司繼-904-20250306-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林仲堯 被 繼承人 謝寶珍(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寶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仲堯係被繼承人謝寶珍(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7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4年1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6

TYDV-114-司繼-725-20250306-1

司監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簽名 或蓋章。 二、相對人劉○○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 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陳報狀狀末應由監護人陳○○ 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5-03-06

TCDV-114-司監宣-78-20250306-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4號 聲 明 人 李冠緹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李春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 00鄰○○○路00巷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李春億於113年11月2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春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春億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06

PTDV-114-司繼-154-20250306-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徐子貽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紹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 里0鄰○○00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發現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06

MLDV-114-司繼-44-20250306-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晉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 ○○路○段000巷000號)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晉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晉福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2025-03-05

NTDV-114-司繼-257-2025030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謝佳妤 被 繼承人 謝文和(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謝文和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謝佳妤係被繼承人謝文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段0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1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5

TYDV-114-司繼-496-20250305-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陳冠宏 被 繼承人 陳奇祿(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奇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冠宏係被繼承人陳奇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05

TYDV-114-司繼-697-20250305-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聲 明 人 黃慧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素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0鄰○○路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素得於113 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素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素得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05

PTDV-114-司繼-258-20250305-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5號 聲 明 人 曾淑珍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曾繁富(男,民國32年6月8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里○ 路0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26日死 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曾繁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05

PTDV-114-司繼-37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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