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曾一桀
許瑞美
王鈞慧
一、債務人曾一桀、許瑞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4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一桀、王鈞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7,2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前開一、二項所命之給付,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
四、債務人曾一桀、許瑞美、王鈞慧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4-司促-124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