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10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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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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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江奕穎即江孝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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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松山
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PCDV-113-司執-179104-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