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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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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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尹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50,39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16% 002 5,16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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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9-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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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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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65,95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16% 002 1,76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1-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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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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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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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歐綮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利率 001 5,749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 16% 002 1,44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59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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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2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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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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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家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62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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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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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杜皇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參佰玖 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TYDV-114-司促-239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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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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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修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佰肆拾貳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TYDV-114-司促-239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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