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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簡
臺北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方玄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 第2項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方玄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08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70,000元,約定自108年7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 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13年6月2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228,780元未給付,故被告應即清償 全部款項及自113年6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11.41%計算之利息 。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08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10,000 元,約定自108年12月10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 ,計尚欠52,658元未給付,故被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自11 3年5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2024-12-04

TPEV-113-北簡-10351-2024120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唯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貳佰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202元 廖唯辰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41-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少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56元 林少暐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07-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啟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伍仟參佰零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864元 陳啟列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7662-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汪子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65元 汪子芸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40-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有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參佰陸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613元 李有憲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06-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巧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零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98元 陳巧青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08-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參佰陸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012元 許育維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10-2024120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柒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20元 陳俊雄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9615元 陳俊雄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ULDV-113-司促-8209-2024120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7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偉哲於民國109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8日止累計155,753元正未給付,其中154,504元為本 金;1,2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504元 洪偉哲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2-03

MLDV-113-司促-823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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