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WULAN 吳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目
前已行蹤不明且經雇主報案協尋,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
年8月16日移署資處字第11300980426號函附卷可查,堪認相
對人現已因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前揭說明,聲請人
本件主張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3-司促-4851-202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