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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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林羿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558-202411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鄭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捌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554-202411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4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翁子喬即翁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PCDV-113-司促-31446-2024110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765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臺北市中山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24-11-04

PCDV-113-司執-166765-20241104-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2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2024-11-04

PCDV-113-司執-169223-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4號 債 權 人 劉蓓蕾 債 務 人 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賴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PCDV-113-司促-24124-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葉峻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PCDV-113-司促-27833-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1號 債 權 人 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汶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葉汶鑫住所 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091-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葉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零陸元 ,及其中貳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417-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柒拾肆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4

PCDV-113-司促-31364-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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