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1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嘉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終局判決或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該終
局判決或支付命令必須已經確定,始可為之。又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1項、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嘉鍵為強制執行,固據其
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惟系爭支付命令因未經合
法送達,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予以撤銷其原核發之
確定證明書在案,有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處分書在
卷可佐,足認債權人並未對債務人洪嘉鍵取得確定之支付命
令,且依其情形並無法命債權人補正,是債權人執尚未確定
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法條規定
之意旨,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TYDV-113-司執-148113-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