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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1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嘉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終局判決或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該終 局判決或支付命令必須已經確定,始可為之。又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 第1項、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嘉鍵為強制執行,固據其 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惟系爭支付命令因未經合 法送達,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予以撤銷其原核發之 確定證明書在案,有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4號處分書在 卷可佐,足認債權人並未對債務人洪嘉鍵取得確定之支付命 令,且依其情形並無法命債權人補正,是債權人執尚未確定 之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法條規定 之意旨,應認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2025-02-18

TYDV-113-司執-148113-20250218-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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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5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張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2-18

PCEV-113-板小-395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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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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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郭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2025-02-14

PCEV-113-板小-4352-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4

TTDV-114-司促-366-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4

TTDV-114-司促-368-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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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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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7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方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2-14

PCEV-113-板小-3772-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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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陳榛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2025-02-14

PCEV-113-板小-4355-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謝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1

TTDV-114-司促-369-202502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王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1

TTDV-114-司促-367-202502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2-11

TTDV-114-司促-365-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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