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6,2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9.0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7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1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百分之8.8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996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3.1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
6,5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788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002 180996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003 76512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788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0996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76512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477-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