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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建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520元,及其中49 ,646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均於民國 104年10月30日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 卡使用至民國113年5月24日止共計結帳49,646元整未按期給 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6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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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馬易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954元,及其中1 06,707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易揚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 卡使用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共計結帳106,707元整未按期 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2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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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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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恩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43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恩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累計9,430元正未給付,其中6,887 元為消費款;2,043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887元 蘇恩霆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487-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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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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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垣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19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8,7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016645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481-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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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權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4,292元,及本金71 ,871元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9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帳款尚餘74,292元,及其中本 金71,87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 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475-202502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6,2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9.0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7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1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百分之8.8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996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3.1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 6,5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 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788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002 180996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003 76512元 潘鳳淑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788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0996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76512元 潘鳳淑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477-202502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33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3,3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485-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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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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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許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5,24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3-司促-5897-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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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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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林志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853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計付 ,至多不逾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277-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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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林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22元,及其中5,2 8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ILDV-114-司促-508-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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