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021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656元,共計新臺幣1867
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5421-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