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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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依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依玟於民國111年02月11 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1日起至 民國118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320,255元正未給付, 其中293,785元為本金;25,17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3785元 劉依玟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0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宏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宏洋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09,1 18元正未給付,其中104,032元為本金;5,028元為利息 ;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1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032元 林宏洋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CDV-114-司促-6312-2025030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俊宏於民國112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512,201元正未給付,其中507,290元為本 金;4,9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7290元 盧俊宏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MLDV-114-司促-129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學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學淵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11,3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308元為本金 ;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8元 廖學淵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MLDV-114-司促-129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崇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崇源於民國113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101,7 96元正未給付,其中96,424元為本金;4,079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424元 黃崇源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戴妍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戴妍澄於民國112年06 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 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598,915元正未 給付,其中580,648元為本金;17,56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648元 戴妍澄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4-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古盈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09年09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3日起至 民國116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57,848元正未給付, 其中56,103元為本金;1,4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古盈沛於民國111 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 05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696,463元 正未給付,其中684,533元為本金;11,837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古 盈沛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 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 累計42,774元正未給付,其中41,574元為本金;1,200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0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4533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574元 古盈沛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10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昭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8,02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昭廷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2月24日止累計1,048,027元正未給付,其中1,023,084 元為本金;24,55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昭廷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MLDV-114-司促-1294-202503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裕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9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裕彥於民國112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233,899元正未給付,其中228,319元為本 金;5,48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8319元 蔡裕彥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ILDV-114-司促-97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3,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俊英於民國112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763,185元正未給付,其中708,331元為本 金;52,875元為利息;1,9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8331元 朱俊英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2%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MLDV-114-司促-129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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