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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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耕維 侯美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耕維於民國10 6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侯美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62萬9, 61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張耕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56萬6,32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侯美翠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 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三、債務人未於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2-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子涵 林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子涵前就讀僑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玉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9,230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林子涵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新臺幣94,44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玉樹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 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6-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溢誠 張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溢誠前就讀嶺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文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97,2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溢誠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78,44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文龍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7-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㚥婷 黃世昌 一、債務人黃世昌、黃㚥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 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㚥婷於民國109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世 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4筆,共計新臺幣37,6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60 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㚥婷自民 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 6,446元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世昌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依如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5-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志瑋 簡羽妡即簡盈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志瑋前就讀宜寧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簡羽妡即簡盈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1,350元整,並約定 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 務人陳志瑋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新臺幣21,3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簡羽妡即簡盈眞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0-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洪榮楷即洪健文 債 務 人 洪瑞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榮楷即洪健文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洪瑞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2,58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洪榮楷即洪健文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1,77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洪瑞呈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699-20250304-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紀源 李淑珍 林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75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紀源邀同債務人李淑珍、林萬來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60,75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紀源未依 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淑珍、林萬來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 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54元 李淑珍、林紀源、林萬來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54元 李淑珍、林紀源、林萬來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4

KLDV-114-司促-1156-2025030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湧謀(原名黃稚楷) 黃進東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7,468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湧謀(原名黃稚楷)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黃進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439,26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黃湧謀(原名黃稚 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3 87,4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 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進東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3

ILDV-114-司促-921-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峻瑋 張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張峻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同聖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224,75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借款人張峻瑋自113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165,34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同聖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3

TCDV-114-司促-5377-202503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博聖 李幼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84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博聖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幼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22萬2,26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博聖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9萬0,84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幼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0844元 李幼孝、李博聖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90844元 李幼孝、李博聖 自民國114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90844元 李幼孝、李博聖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3

ILDV-114-司促-920-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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