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紀源
李淑珍
林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75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紀源邀同債務人李淑珍、林萬來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160,75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紀源未依
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淑珍、林萬來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
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54元 李淑珍、林紀源、林萬來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754元 李淑珍、林紀源、林萬來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15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