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祠銘於民國107年8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1,953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
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08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41,9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
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
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953元 張祠銘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PTDV-114-司促-837-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