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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相 對 人 涂淇傑 唐曉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4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7,489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1,130,53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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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1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銘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6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96,06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 3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496,06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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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4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祐詳即陳奕豪 蔡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29,848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29,8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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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9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周奇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7,500元,其中之新臺幣60,62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7, 5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0,62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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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52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方來富 林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50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1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504,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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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彥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74,6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9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74,6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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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0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翊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880元,其中之新臺幣40,33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88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0,3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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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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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怡綾 郭棋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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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0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周家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85,54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85,5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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