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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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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石妍妍即林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5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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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江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7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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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盧泱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6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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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璧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5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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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8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蔡韻翎即蔡欣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8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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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裕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2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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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亞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5.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001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 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2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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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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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劉禹彤即劉孟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伍拾壹元,及 如附件附表計息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5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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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允菲即鍾易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允菲即鍾易婕於民國10 9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 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 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4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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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玉貞於民國100年08月1 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43-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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