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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1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曾玉玲 張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55,744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555,7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SLDV-113-司票-2141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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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6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勝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16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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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70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彭慶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4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8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48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88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370-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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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彥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74,6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9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74,6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18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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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0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李翊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880元,其中之新臺幣40,33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88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0,3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200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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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5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英傑 林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4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2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15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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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9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17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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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5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怡綾 郭棋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76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03,7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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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37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和澍 陳劭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6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51,600元,及自民國11 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6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551,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4

SLDV-113-司票-2137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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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2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9,092元,其中之新臺幣55,4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9 ,092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5,45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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