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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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騰閔 游順鴻 王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騰閔即游世賢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游順鴻及王家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2筆(其中編號1-2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 1,95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54,2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游順鴻及王家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93元 游騰閔(原名游世賢)、游順鴻、王家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4293元 游騰閔(原名游世賢)、游順鴻、王家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93元 游騰閔(原名游世賢)、游順鴻、王家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54293元 游騰閔(原名游世賢)、游順鴻、王家雯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54293元 游騰閔(原名游世賢)、游順鴻、王家雯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KLDV-113-司促-6902-2024121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凱玲 鄭貴文 林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凱玲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鄭貴文及林恩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 其中編號6-9未結清,鄭貴文僅保證編號6-7),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下同)162,63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1期 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80,6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鄭貴文及林恩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23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9723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0917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917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23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49723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49723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002 新臺幣30917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2 新臺幣30917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8日止 年息0.2775% 002 新臺幣30917元 林恩光、鄭凱玲、鄭貴文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KLDV-113-司促-6906-2024121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蕭慧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KLDV-113-司促-6892-2024121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珮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2日、108年11月1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15)。截至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 同)62,998元,及其中本金58,814元未按期繳付。 查債務人至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62,998元及其中本 金58,81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KLDV-113-司促-6914-2024121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王啟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KLDV-113-司促-685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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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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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務 人 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9

KLDV-113-司促-6884-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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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周壽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元 ,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9

KLDV-113-司促-6880-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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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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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周裕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7,14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9

KLDV-113-司促-6869-20241209-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德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8月1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 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6

KLDV-113-司促-6861-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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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名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90,000元,約定自112年05月15日起至119年05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259,501元未給付,其中254,773元為本金;4, 7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773元 鄭名孝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05

KLDV-113-司促-6846-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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