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小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47元,及其中13,434自
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