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靖亞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靖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靖亞(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4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PHM-114-聲保-28-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