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獎勵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戴正吳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獎
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金額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億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2,0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調解程
序繳納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737,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PCDV-113-重勞訴-30-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