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家羊即林煒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434,869元正未給
付,其中411,758元為本金;23,1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2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
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62,761元正未給付
,其中60,494元為本金;2,2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2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6,891元正未給付
,其中35,004元為本金;1,7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11,758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5% 無 無 2 60,494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3% 3 35,004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TTDV-114-司促-700-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