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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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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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妮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8,563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7

TTDV-114-司促-69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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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靖雅 蔡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靖雅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秀 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67,3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邱靖雅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42,7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秀蘭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2,793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16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7

TTDV-114-司促-70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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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涂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涂淑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78,69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4,841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7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8,690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07

TTDV-114-司促-69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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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家羊即林煒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434,869元正未給 付,其中411,758元為本金;23,1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2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 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 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62,761元正未給付 ,其中60,494元為本金;2,26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家羊即林煒捷於民國112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6,891元正未給付 ,其中35,004元為本金;1,7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11,758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5% 無 無 2 60,494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3% 3 35,004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2025-03-07

TTDV-114-司促-70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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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泰銘即陳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泰銘即陳弘哲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2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85,719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9,542元為自民 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12日之消費款,新臺幣4,977元為循 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07

TTDV-114-司促-73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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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田亞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田亞迪於民國11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289,483元正未給付,其中 280,464元為本金;8,329元為利息;69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0,464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2% 無 無

2025-03-06

TTDV-114-司促-70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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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泰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泰銘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629,452元正未給付,其中 608,688元為本金;20,67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08,688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無 無

2025-03-06

TTDV-114-司促-719-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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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鍾東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5,8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0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35,859元 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03% 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79,052元 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09% 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06

TTDV-114-司促-71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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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蘇淑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蘇淑端前於民國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 人尚積欠聲請人165,618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蘇淑端前於民國93年3月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1,259元整,借款利息於 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並自95年7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 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 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5,618元 95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76,950元 95年7月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025-03-06

TTDV-114-司促-69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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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康華 蔡茂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康華前就讀私立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蔡茂 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 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 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 計算。 ㈡債務人蔡康華自民國96年08月30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693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4年0 2月2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蔡茂村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693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2月20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2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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